关于限制被执行人杨必申出入境的裁定书
2017-09-11 16:34:42 来源: 本站
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
执行裁定书
(2017)云3123执167号
申请执行人武必年,女,汉族,1980年10月10日生,小学文化,经商,户籍地:xxxxxx,现住xxxxxx。身份证号码:xxxxxx。
被执行人杨必申,男,汉族,1984年9月15日生,户籍地:xxxxxx。身份证号码:xxxxxx。
关于武必年申请执行杨必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,盈江县人民法院(2016)云3123民初4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。因被执行人杨必申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,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,保障该案的顺利执行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》第十二条第(三)项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限制被执行人杨必申(男,汉族,1984年9月15日生,身份证号码:xxxxxx。)出入境。
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审 判 长 唐 正 勇
审 判 员 张 国 盈
审 判 员 黄 正 情
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
书 记 员 夏 维 春